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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整理(1 / 2)

明朝的官吏制度

公元1368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和发展了宋,唐时期的官吏管理制度及立法体系,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东南亚诸国的发展。

明朝的官吏制度大体可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两部分。

中央官制

三公(辅助皇帝)

太师,太傅和太保:大臣最高荣誉的头衔,仅为虚衔,没有实际的职责。用于加授给年高望重的大臣。(正一品)

三狐(辅助太子)

少师,少傅和少保:是三公的辅官,后来逐渐成为虚衔,用于加封重臣。(从一品)

内阁

明朝不设丞相,该设内阁,以便皇帝独揽大权,达到君主专制的目的。因为没设丞相,所以明朝初期便设立殿阁大学士,充当皇帝的顾问和秘书,为皇上草拟文墨,提出意见供皇帝参考。明成祖(朱棣永樂1403-1424)时期,大学士可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并有了正是内阁的名称。明仁宗(朱高熾洪熙1425)之后,皇帝不再亲自处理政事,内阁的权利渐渐加重,基本超过六部,但是大学士只是将意见写在一张小纸条上,再贴在奏章上,呈给皇帝看,一切决定权还在皇上,权利远远比以往的丞相小。

六部

明朝下设六部,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为六部之首,下设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掌握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课,升降,勋封,调动等事务。

户部――掌握全国疆土,天地,户籍,赋税,俸饷以及一切财政事宜,其中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各司除掌握本省钱粮外,亦监管其它衙门的部分政务,职责多有交叉。明代户部其属有四:a.总部:掌天下户口,田土,贡赋

b.度支部:掌考校,赏赐

c.金部:掌市舶,库藏,茶盐

d.仓部:掌漕运,军储

礼部--长官称为礼部尚书。检查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

礼部下设四司:a.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

b.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

c.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

d.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宴席)廪饩(粮食)牲牢(牲畜)事务。

兵部--掌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之政。

刑部--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刑部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明代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大明律》历时30年,共七篇,30卷,460条,《大浩》《问刑条例》。

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

工部下设:a,营缮清吏司:工部司为工部头司,掌营建之政令与工部庶务

b,屯田清使司:掌天下田垦

c,虞衡清吏司:掌山川水泽之利

d,都水清吏司:掌水利

督察院

朱元璋于1367年设置御使台,洪武年间罢御使台,1382年改设督察院。督察院是封建国家行政系统外部进行吏治监察的特殊机构。

A.职责及权利

1.弹劾权――监督朝中官员是否有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

2.谏净权――评论朝中政事的得失,并可对朝中决策发表意见。

3.司法权――包括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

4.审计权――对国家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避免财政上的不法行为。

5.处置权――有权处置犯法的官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斩后奏。

6.监视权――监视所有大臣及百姓的行为,举止,言谈等。

7.监军权――可监督军队事务。

8.调查权――调查,取证大小案件。

B.特点

1.以司法活动为手段。

2.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交替的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

3.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且有相对的独立性。

4.只有进士或举人出身的人才能担任监察官。

5.追究失职官员的责任。

C.积极作用

封建帝王为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监控,都给了监察官很大的权力,监察官也的确在很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有效的防范和制止官吏贪污等违法行为。

2.限制了朝臣专权,结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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