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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帝国宪法(2 / 2)

中华帝国的公民,天帝之子神德天皇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中华帝国,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中华帝国宪法。天皇和帝国子民当严格遵守,永矢勿渝。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国会。

第二条

帝国荣耀不可亵渎,皇室尊严不可侵犯。

帝国子民享有自由,其自由不受侵犯,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帝国是以帝国天皇为最高统帅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君主立宪制国家是中华帝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君主立宪制度。

第三条

帝国子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

帝国子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条

全国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议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帝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六条

中华帝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君主立宪制法制国家。

国家维护君主立宪制法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包括天皇在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天京。

……

熊小敏一字不落地看望了整个文档,看完后,含笑望着丈夫:“挺有意思的……那以后疆土扩大后,是不是实行一段时间的殖民统治呢?”

“也不能说殖民统治,军事管制几年,大部分问题都能够解决。老婆,你看有什么补充的吗?”

“宪法颁布后,你没有什么权利了啊?啊,不是,你提议罢免哪个官员,国会肯定会表决通过的,整个国家还是你说了算,没有几个人愿意和你作对。”

“我不会轻易让国会罢免一个官员,能力和官职不相衬的高官,我会劝他主动辞职的,如果那么不失去,再提议让国会罢免……你再看看吧,我上网查看一下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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