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书评区看到一个帖子,大意是老白的《血与沙》侵犯了别人的书名。这里的别人,估计指的是国外。在此,老白实在忍不住给一些朋友普及一点法律知识,人啊,还是要懂法才行的。
血与沙这个名字,始于西班牙作家伊巴涅斯,之后,电视、电影、游戏都在使用。再说,这个名字最初出现在1908年,要说侵权,你先去好莱坞维权吧,如果你是伊巴涅斯的后人。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未明确包括作品的名称。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规定,可以据此作出有关著作权的扩大解释,从而使作品名称包括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内,那就必然要求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然而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的名称上一般难以体现与区别,而且事实上我国允许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内容不相同,均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书名列为公共领域,没有加以专有权的保护。
既然已经明确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那么通过注册书名商标能否使书名得到专有权的保护呢?
是的,注册书名商标有可行性。不过,老白认为,伊巴涅斯恐怕是没有注册书名的,否则好莱坞也不敢使用血与沙这三个字了。
许多作者和出版社希望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对于书名的独占权,这种愿望能不能实现,取决于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作为商标,得到注册的图书名称,其申请人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未经他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图书上使用该书名作为商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图书名称属于公有范畴,其他作者仍然可以以该书名进行创作,亦可以出版,只要内容与重名的作品不相同,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书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重要区别之处。
只是重名图书的出版发行者不得在其书名上标注别人的注册商标,否则就应当以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论处。
不知各位看完这个短篇,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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