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宝石小说>武侠修真>天间道> 第六章 农村社会 下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六章 农村社会 下(2 / 2)

此处农民“家庭农场”不是当代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而是以使用家庭劳动为主的中世纪农民农场,或者称之为份地。

中世纪总的趋势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家庭份地日益分裂与缩小,但具体到各个时代和地区以及各个农民家庭,则农民份地或农场既有分裂缩小的情形,也有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造成这一矛盾现象的是主要原因,是农民家庭的规模与家庭生物周期。家庭规模决定着农场的规模,而家庭生物周期则决定家庭的规模。家庭消费人口的增加,人口压力的增大,会迫使农民去获取更多的土地,种植更大面积的作物。劳动力的增加也使农民有了更大的扩大土地的机会。一般家庭的生物周期的起点是一对新婚夫妇开始独立组织家庭,中间经历若干年的发展,终点则是孩子们长大娶妻或嫁出另组家庭。农民农场经济的兴衰与家庭生物周期紧密相关。小农场会随着家庭周期的发展和规模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种植面积,获取更多的土地,然后发展为一个大农场;大农场则因分田析产之后小家庭的出现而变成小农场。研究证明,在家庭周期的最高点也就是农场规模的最高点。以英国西米德兰地区为例,瓦尔特·儒石米尔1456年(约20岁)从其寡母处继承到9英亩土地,1478年他有孩子6个,需要更多的土地于是他以下佃户的身份得到半码土地(约15英亩)。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1506年他死时还是原来的9英亩土地。托马斯·潘舍姆1471年约20岁时开始持有土地,1472年他娶了一个寡妇,得到9英亩土地。1488年他以20先令的租金获得一大块草地,1497-1503年间他的土地面积继续扩大,最后达到30英亩。1511-1512年间他开始处理其土地财产,他的部分土地为他人所持有。上述二人的情形很相似,他们在20岁时持有土地,此后不断增加土地,40岁时拥有土地最多,因为他们需要养活的人口也最多。从50岁时他们的土地面积开始减少,当孩子们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后,他们的土地又回到最初的状态。这一趋势说明,农民份地或农场规模是受多种因素作用的,他们的经济状况因此也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耕地以条田的形式存在,插花交错,分散于两或三大块田地之中。当三田制逐渐占据主导之后,农场耕地或播种春播作物,或播种冬播作物,或休耕。粮食作物、蔬菜、水果、染料作物、纤维植物等都是农场上常见的作物种类,而以粮食作物为主。粮食作物中有大麦、小麦、燕麦、黑麦,及各种豆类,它们在农场的种植比重各有不同。大麦是农民的主要食物,故种植比重较大。小麦是农民的现金作物,它的种植主要是为了市场的出卖,比重相对较小。豆类作物是晚期中世纪才得到发展,因为豆类有固氮的功能,能提高土地的肥力,并且豆类种植的增加使家畜的饲养有了更多的饲料,所以后来豆类种植成了许多地区的时尚。燕麦和黑麦一般是作为牲口的饲料来种植的,比重虽然不高却也不可或缺。作物种植比重的变化,反映了农民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的特征。首先是作物选择上的抗风险性和自给性。由于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对作物收成的担心,农民一般不做孤注一掷之事,他们宁愿种植更多的不同种类的作物,以便在一种作物歉收或无收时能有其他作物弥补,以满足家庭最低的生活所需。其次,农民家庭劳动使用的均匀性。作物或为春播或为冬播,则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不会过于集中,能使农民家庭更有效地使用劳动力,也就使播种与收获更有效率。第三,农场与市场的联系还是比较紧密的。一些富裕的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不仅仅是为了生活所需,也是为了赢利。他们与市场的联系反映了农民经济的二元特征,既谋利也谋生。

西欧畜牧业生产虽然在农业中占比重较大,表现出农牧混合结构的特征来,但畜牧业在中世纪是从属于种植业的。一是整个中世纪农民家庭农场的家畜率一直不高,表现为家畜死亡率极高,饲料严重不足,犹如瓶颈制约着家畜生产的发展。一是家畜的生产更多地是为了给农场的种植业提供肥料、畜力。此外,家畜生产的产量相当低,14世纪英国某地一头奶牛一年所产的奶,可制成14.5公斤奶酪和2公斤黄油,即一年产奶(加上小牛所吃)为540-647公升。

“男耕女织”是我们熟悉的中国农民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方式,西欧农民家庭有着同样的特征。14世纪英国农民起义领袖保罗曾慷慨激昂地质问:“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这句话可证明男耕女织在西欧的同样存在。手工业生产是农民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要穿衣,农民须自己纺线织麻,裁剪缝制;要吃饭生活,农民须自己制造日常家用器皿;要生产,农民须自己制造和修理一应农具。它们与农民家庭及其经济融为一体。而一些更带手工业特征的生产,也渐渐成为农民家庭经济的重要补充。最为典型的是英国农村毛纺织业生产。许许多多农民被纳入到毛纺织生产的行列,他们一边种地一边纺织,形成中世纪的一大特色。他们参加呢布制造的一道或数道工序的生产,如梳洗羊毛、纺线、织呢等,以此作为农业生产的补充。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估计,晚期中世纪英国呢布出口至少创造了总数为1.5-2.5(原文如此,估计不是以“万”计就是百分比)的全日工人,实际数字比这更大,最高的估计为5万人,即5-7%的乡村小土地持有者和无地者以全日或业余的形式被雇佣于呢布制造业。

农场的经济状况不仅要从其生产情形中来反映,而且可通过其收支状况来反映。许多学者都对中世纪农民的生活状况作过估计,他们的研究证明,农场的规模是决定农民生活状况的首要因素。一个持有全额份地的农民,其生活比起有半份份地或1/4份地的农民来要好得多。按英国学者鲍顿的估计,14、15世纪一个有30英亩土地的农场,在正常年是每年能够有8英镑16先令9便士的盈余,这还不包括家畜收入和农场上的工资收入。而凯伯沃斯·哈库尔特地方一个半维格特份地(约12-15英亩)持有者,每年所剩余的现金1290-1300年为1.03先令,1371-1380年为5.73先令,1411-1420年为3先令,1481-1490为7.72先令,可见仅只能维持生计。若将诸如衣物和农场上生产投资支出计算在内,则此类农场入不敷出是肯定的。至于只有1/4份地或更小的土地的农民家庭,他们的生活状况就更加糟糕了。一般是难以靠土地维持生计,于是只能以给人帮工来养家糊口。农民农场规模大小的不同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状况的差异,正反映了农民的分化。

分化是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从广义上讲分化即差异,在任何一个社会,人们的经济地位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有人穷,有人富,如此而已。大体说来中世纪农民若按其财产状况可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农民是少数富裕农民,zhan有较多的土地、牲畜、农具,过着相对优裕的生活,他们虽然在身份上从属或半从属于领主,受到封建的剥削,但他们自己一般也雇有劳动力进行生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剥削者;中等农民一般zhan有的土地不多,仅能够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他们是农民中的大多数,其中农奴身份的最多,受领主剥削严重;下等是土地太少,不足以为生的农民,他们中有自由人,也有农奴,由于土地不足,故要靠给人帮工或其他非农业的工作来补充生活所需。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分化存在。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却是复杂多样的。有大致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农民分化的出现,一是属于社会学的因素,如人口增加与减少所造成的份地的变化、饥荒疾病的袭扰;一是经济的、阶级的因素,如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封建主的剥削等等。过去人们多强调由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造成的阶级分化,或两极分化。在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下,一部分农民能够利用市场发家致富,他们增加了土地以及雇佣劳动力,朝着为市场而生产的道路发展和上升,最后成为农业资本家;一部分农民因缺少土地资金以及经营的方法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地位下降,沦为替人帮工的雇佣劳动者,即所谓的无产阶级。而作为中间力量的农民在逐渐减少直至灭亡。两极分化注意的是所谓资本家的兴起与农业无产阶级的出现,所以它认为农民在这种分化中将走向消亡。今天人们注意到,农民经济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分化存在。既有两极分化,也有“多向运动”、“单极分化”、“中农化”等。不仅商品货币关系等经济因素影响着分化,而且人口变迁也影响着分化。受家庭人口周期变化的影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同一层面上出现的农民经济状况上的差异,被苏俄学者恰亚诺夫称为“人口分化”。从单个农民家庭来看,当其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增加时,它会扩大种植面积或增加家畜数量,即扩大了经济活动量。反之,当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减少时,原本较大的农场会缩减其种植面积和劳动量。因此,个体的农民家庭总处于这样的循环周期之中:由贫而富,由富而贫,循环不已。从整个农民阶层来看,一些家庭因人口结构周期的作用而不断扩大其农场规模改善其经济状况,一些则在不断减少和缩小农场的规模与经济活动量,造成经济状况的恶化。这样的升降交错就构成农民的分化。在西欧历史上这样的分化是很典型的,在许多地方家庭规模与土地规模之间确有某种一致,这种一致就是人口分化。此外,地理环境的差异,也会造成农民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人称其为地理分化。

中世纪西欧农民分化的特征和趋势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12、13世纪土地的增加速度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出现的是普遍的份地分裂和缩小,此时的富裕农民阶层并没有能够控制更多的土地,倒是农村中少地农民数量有相当的增加,是朝着一极的发展,这时的分化可以称为贫困化。14、15世纪因黑死病的影响西欧人口剧减,有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人口生育低潮,于是土地相对充裕,许多原本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富裕的农民更加富裕,贫穷的农民数量却减少了,这时的农民分化所表现出的是一种上升运动,也是朝着一极发展的,我们称这种无地少地农民上升到中等农民行列的现象为“中农化”。贫困化或者中农化所揭示的是农民分化的相对稳定与平和,无论朝着哪一极发展,农民都不会因此而消亡,相反,农民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巩固。真正的两极分化是近代早期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事情,但那时农民经济的稳定性也是很突出的。总之,我们应该在诸如阶级分化、人口分化等多种类型下来看待农民的分化。

领主与农民

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曾说:“我们惊奇地发现,很少有人把领主作为一个阶级来描述,关于他们在中世纪命运变化的作品也如此之少。”不仅如此,描述领主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作品更少。但中世纪西欧农民与领主这一对主要的矛盾是不能回避的。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冲突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即剥削与被剥削。如我们所知,领主对所管辖下的各类农民能够行使其领主权,对农民进行各种剥削。从征收象征农奴身份地位的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任意税,到行使其领主权力的磨坊、烤面包炉等设施的禁用;从征发农奴1周3天的劳役到鸡蛋、水果、奶酪等等实物的交纳,从什一税的交纳到各种捐献的奉献,教俗领主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一些中国学者认为西方剥削远比中国轻,实际情形是西欧剥削之重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波斯坦、戴尔等学者估计,各种剥削占英国农民总收入的50%甚至更多。大陆各国的情形基本类似,虽然有地区的差异,但农民无论自由农民还是农奴都承受着领主的沉重剥削。

在沉重剥削下的农民生活困苦不堪。他们吃的是黑粗的石头一样坚硬的面包,由大麦、黑麦或豆类混合而成。小麦很少作为食品,一般是少量种植,收获后拿到市场上出卖,以换取给领主交租所需的货币。除了节日很少有肉食,咸肉可以经常吃到,但往往因存放过久而质变味变。牛乳、奶酪之类的东西是农民餐桌上的“白肉”,若能吃上鸡蛋对农民来说就是享受了。他们往往是早上吃一片面包,喝一些自制的淡啤酒,中午吃面包有时可能有洋葱调味,晚上是干硬的面包就着一锅浓汤吃下。他们穿的是粗糙的自制的麻布或呢布衣服,有些甚至连最粗糙的呢布都没有,如13世纪英国的农夫皮尔斯就只能身披麻布。他们住居的是低矮的茅舍,屋内陈设简陋,一般连睡觉的床都没有,只在铺放干草的地上睡觉。一个农奴这样说:“我的贫穷的母亲,只有一张破床垫,他们把它从我母亲身下抽走,她只好睡在光草上。”困苦不堪的生活加上连年不断的天灾人祸,中世纪农民的境况之糟糕是笔墨难以形容的。1032年法国饥荒四起,“人们吃完了一切家畜和雀鸟,而饥荒更加厉害地煎逼着人,人们靠死尸和其他闻所未闻的东西过活。为了摆脱死亡的威胁,有些人挖掘树根和水草,但是这一切都是枉然……许多人挖掘类似粘土的白泥,用这东西来烤面包……他们的颜面惨白消瘦,很多人的皮肤都浮肿或抽缩了。他们的声音变得像垂死的雀鸟叫声那样微弱。”而14世纪黑死病对西欧的打击更造成1/3人口的死亡,农民是首当其冲。至于封建领主之间的混战毁坏农民的房屋、庄稼,抢走农民的家畜、粮食甚至杀死农民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

若以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调和的两个阶级的对立,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上文的描述确实反映了这一斗争的尖锐性,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也有相当温情的合作。在西欧中世纪各地有好的领主。也有坏的领主。率性妄为,敲诈勒索,不顾农民死活的领主在各地都有,但另一方面也有贤明公正的领主,他们宽宏大量,甚至乐善好施。农奴有病或贫困不堪时,他们往往也能给予一定的救济和帮助,他们也不以过重的负担加诸农民身上。正如汤普逊所说:“中世纪领主在对待他的依附者方面,既不是一个野蛮人,也不是一个感情主义者。”

领主事实上很少与农民发生直接的联系,他们的权威往往通过他的管家或者村庄中的头面人物来实现。管家或地方十户联保员、陪审员行为的好坏,决定了领主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许多的摩擦纠纷和冲突往往是针对管家或其他庄园管理者,而非领主本人。在这样的纠纷中,领主事实上成了管家和农民之间的调解人。而在许多时候领主或他的代理人是村庄的代表,在与外部发生冲突时,他要维护的不仅是他本人的利益,也是村庄的利益。称领主是农村生活中的主心骨似乎不为过。因此,在更大程度上不是阶级利益而是个人的行为决定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紧张或是融洽。领主或者管家等对农民的私人生活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农民的认可。这时领主与农民的组织——农村公社是一致的,因为对大家都有好处,双方在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有人在村庄中打架闹事,罚款;有人*,驱逐出村庄;有人在处理村庄内部的纠纷时从外面带人来威胁邻人,罚款;有人躲在墙根偷听邻居的秘密,联保员认为这非常可恨。凡此种种都揭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合作无处不在。

当领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了地方的习俗,对农民和村庄的利益构成威胁时,农民就会采取反抗。从消极的怠工、与领主在法*的当庭辩驳、偷偷离家出走逃往他乡,到小规模的骚动大规模的起义,都反映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的尖锐。领主强迫农民服劳役,农民就怠工反抗,在各地的庄园法庭档案中记载有无数的这类事例。或者整村整村的农民逃离村庄,以躲避领主繁重的劳役捐税,城市或森林成了农民的逃亡之所。而农民起义成为反对领主残暴剥削压迫的最为激烈的手段。早在9、10世纪的西欧,就曾有不断的农民的起义。一位编年史家这样记载997年诺曼底的起义:“农民们在诺曼底各伯爵辖区到处举行多次集会,为了按自己的法规使用森林附属地和水源,决议照自己的意志生活,不管以前所制定的法律禁例。……公爵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马上就派纳乌尔伯爵同许多骑士去镇压,要他们终止农村的犯上行为和农民结集。他于是立刻秘密抓去所有的农民的全权代表以及一些其他的人,砍断他们的手脚,把残废者送给他们的同志,以便制止他们的这些阴谋,用亲身事例开导他们以免再遭受更坏的命运。因此,被开导了的农民立即停止了集会,解散回家。”起义失败。12、13世纪虽没有什么大的农民起义或叛乱,但小的骚动却无处不在,像下萨克森人和法里西安人的叛乱等。这一时期的叛乱多出现在教会领主的地产上,并且不以农奴争取自由为主,更多地是自由人为反对农奴制的威胁而采取的反叛。

晚期中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与领主的斗争日趋激烈。在法国有1358年的“扎克雷(意思是乡巴佬)”起义,在英国有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前者以“消灭一切贵族,一个不留”为战斗的口号,他们捣毁贵族的堡垒、杀死封建主、焚毁一切有关农奴义务的档案,虽然最后被领主镇压,却给法国封建主以重大的打击;英国的农民起义的著名战斗口号是“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起义军在瓦特·泰勒的领导下曾一度占领伦敦城,他们杀死了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财政大臣,焚烧贵族的住宅,破坏法庭的记录和档案,打开监狱释放囚犯。但当泰勒被杀死后,起义被镇压。

五、农村公社

西欧中世纪,一个看似无形却有形的组织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农村公社。与自由的日尔曼农村公社相比,中世纪的农村公社失去了前者的诸多重要的机构和功能,但一些作用和功能却仍然被承继了下来,且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加强。

中世纪农村公社显然秉承了早期诸蛮族公社的传统,虽然自由的农村公社到中古中期在各地已经基本消失,但公社并未彻底消灭,它只是以受奴役的公社的形态存在。领主及其权威可能取代公社成为许多农村的政治力量,但经济方面的公有特征、社会生活上的原始民主平等风俗习惯,在各地均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甚至公社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在各地都被领主加以利用而成为事实上的地方事务的管理者。

农村公社最典型的表现和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农业生产上。共耕制是西欧农业生产中最能突出体现农村公社特征的一种耕作制度。土地的耕种离不耕犁,12、13世纪,重型的轮犁在西欧有很快地推广,但由于该犁具需要的人力和畜力都较多,故一般农民家庭难以独自装备一个犁队,更多的是由几家共同组成,或出人力或出畜力或出犁具。为此,大家要进行共同的耕种,如13世纪剑桥郡伊来主教庄园上之记载,农民哈代“领有半份份地,合15英亩……他应在同样的时间内,每星期一耕地直到中午作为一个劳役工作。为此他和他的3个同伴组成有8头牲畜的一个犁队”。西欧土地一般以地形、距离等自然特征而划分为不同的大块,在二田制下是两大块,在三田制下是三大块。哪一块春播,哪一块秋播,哪一块休耕,都有一定之规,人人须遵守执行。而且各户的土地甚至领主的土地都以条田的形式,分散分布于各大块土地之中。这就要求各户在耕作上应有共同的安排,不能独行其是。春播地上各家各户都应只种春季作物,秋播地上只播种冬季作物,休耕地则只能什么也不种。为此大家要同时犁耕土地,同时播种,同时将耕地以篱笆围起、以免牲口破坏,同时收获。耕地收割之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篱笆,变为公共牧场,好让牲口放牧。因此,一个人只能指着一块地说,今年它是我的,明年就是别人的了,而现在是他人的那块土地明年是我的。草地与耕地一样,以条田的形式分给农民,由农民自行收割干草,而一旦收割完毕,草地立即变为公共收场。所以草地的管理与耕地一样是带有强制性的。至于森林、荒地、牧场、池塘等,则更体现了公社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它们被称为公地,对于农民经济是极其重要的,农民在那里放牧牛羊、捕鱼捞虾、伐木砍柴、采蘑菇挖野菜、拾橡子,成为农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后来领主对公地的掠夺加强,造成农民经济的种种困难,也激起农民的不断反抗。

谁来实行规则呢?虽然约定俗成的习俗是为大家所熟知的,是一种习惯,所以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执行者,但是规则或习俗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应随时随地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修改和充实,例如改变放牧的方式,确定新开垦土地上的一系列轮作制度,甚至改变整个辖区的轮作制度,确定较为固定的收获庄稼或干草或葡萄的日子。是谁决定这一切呢?是地方领主,也是地方农村共同体——农村公社。要实行那带有强迫性质的轮种制,要控制和管理公地的使用,要安排牲畜的有序放牧,没有一定的权威机构是不行的,领主虽然能发号施令,但如果没有农村公社的存在(尤其是配合),则各种规则的执行难以保证。1536年法国西托修道院的僧侣们力图改变日利牧场传统的放牧日子,居民们则在法*拒绝了他们的权力。1356年靠近巴黎的一个地方的领主只能确定收获葡萄的日子,而另一个地方的农民则在领主的同意下自行确定收获的日子。事实上农村公社已经作为农村中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社是村庄对外交往的基本团体,用法律术语则有些法人代表的意味。承租领主庄园,往往是以公社为代表。如13世纪英国亨廷顿郡一庄园就是由村民集体承租的,村民集体交给领主一笔40英镑的租金。其他如伍斯特主教地产也很突出。13世纪德国卢卑克主教的一处地产也是出租给当地村民的,由他们集体交纳20马克的租金。领主的各种税收一般也是由村民集体交纳,国王的各种税收也同样如此,至于与其他村庄的外事交涉,更是集体的利益所在。为此,公社在这些事物中必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的法律文献清楚地记载着村庄作为共同体的存在,如1365年法国香槟省4个村子同属于一个教区,它们习惯于与第五个村子一起活动,所以“团体”、“公社”等字眼被用于指称它们之间的联盟。确实在一些法律诉讼中,村庄以法人资格出现,而一旦事情结束,检察官、代理人就又消失在人群之中,表面上集团化为乌有,但往往是呼之即出。这些都表明公社的存在。

公社的具体的作用可以从其作为村庄管理机构或者政治组织中明显的体现出来。庄园法庭的一部分就是原来农村公社的法庭,在这里它仍然按古老的习惯全体集会,案件的审判也多是遵从村庄的习惯和陪审团的意见。并且法庭或公社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一个管理机关,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往往是由它来做出的。规章得到全体村民大会的一致同意,也必须为全体村民所遵守,它们被用来保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打架斗殴、小偷小摸、*通奸、牲口破坏庄稼、违*耕制的规定而自行耕种等等,都是公社干预和管理的对象。在伍斯特主教地产一旦遇到破坏村庄和平的事情,人们就集体呐喊。而十户联保员和陪审员可以处理诸如人身攻击、小的盗窃之类的事。至于赌博、与邻人争吵。接纳可疑的陌生人,妓女*等都是被禁止的。在伍斯特地产上,有许多档案记载着*的妓女被驱逐之类的事。从得到全体村民同意的地方规章(byw)中,我们可以对公社的管理行政职能有较为清晰的了解。1329年英国伯克郡的哈尔顿庄园的农村收割规章如此说:

“凡每日做工可获得一便士及饮食者不得拾穗。拾穗者应符合年龄允许,老老实实进行。任何人不得让外来人或品行不端者前来拾穗。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界内走一条路通向别人之田,如他要走一条路到自己的田内则不要给邻人造成损失。任何人不得于日落之后赶车到田间运回谷物。田间所留禾秆,在未让大牲畜放牧之前,任何人不得放羊及其他家畜前来。任何人不得系马于长着谷物或谷物已成熟的田中以造成损害。任何人不得于夜间或其他时间到别人田中步行、驶车或运送谷物,给人家造成损失。任何人今后只能在黎明到清晨这一段时间运送豆类。上述这些规定如有违反,罚款6先令8便士。”

规章的规定之细可见一斑。这样的规章在西欧各国各地区所在皆是。他们在农村中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农村公社与领主的庄园法庭在很多时候是难以区分的,这说明领主正是凭借公社来对农民进行管理和控制,也说明农村公社与领主在很多时候的一致和合作。领主或者管家籍由公社干预农民的私人生活。他们维持地方的安宁,禁止打架斗殴、禁止外人的非法入侵、控制农民的婚姻、反对*等有伤风化的行为、对农民家庭财产的分配进行干预等等。一般这些控制和干预得到公社的支持而很少遭到反对,公社也在利用领主的权威来管理地方事务。所以,英国学者戴尔说:“农村公社既是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个社会合作的焦点。”

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主流,因此公社在中世纪更多地充当了农民与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从小的法庭纠纷到大的骚乱起义,公社在这些活动中的作用非常突出。11世纪有人这样说:“没有畏惧心理的农奴,会反叛的”,而使农民畏惧之心减少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公社。公社在为农民撑腰。

最重要的斗争发生在与领土争夺公有地上面。领主要霸占公有地,而农民把公有地作为自己生活的重要来源和经济补充。1000年时诺曼底的农民暴动就是想“使河水和森林的利用服从于自己的法律”。而稍后的一位法国诗人瓦斯这样写道:

“我们人数众多,保护我们自己不受骑士的压迫。我们可以到森林去,砍伐树木任自己挑选,在池塘里垂钩钓鱼,在森林里猎取野味;在森林、在河流、在草地我们随心所欲对待万物。”

进行这样斗争的现成手段就是公社。一些地方的斗争成果往往被写入地方法规,如1070年法国靠近西班牙的一地区的习惯法这样写着:“公共道路,河流,泉水,草地,牧场,森林,灌木丛,岩石……属于领主,但他们不能将这些作为自由地……也不能由领主控制它们,相反,任何时候,他们的使用权掌握在人民手中。”至于晚期中世纪领主因圈围公地而激起的反抗更加激烈。

为了减轻劳役负担和其他负担而与领主展开的斗争,也是常见的现象。黑死病后西欧许多地方的庄园自营地的经营又开始恢复,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迅速增加,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1360年至1370年,英国的许多地方都有因劳役增加而产生的摩擦,如斯塔福德郡、瓦威克郡、格罗彻斯特郡、沃彻斯特郡等郡的一些领主的地产上,不断有农民因不愿意为领主犁田、收获或者晒制干草而被领主惩罚。1379年7月伍斯特主教地产上,农奴因不愿意履行领主所要求的劳役而被领主将所有的货物和动产都没收了。1381年的农民起义,不能不说与领主当时在劳役要求上的反动有关。农民们提出的迈尔恩德纲领中第二条就是废除劳役制。1386年10月海尔斯欧文庄园情形基本类似。当领主要求庄园上的佃户宣誓效忠并承担各种劳役时,农民们在两个农奴的领导下拒绝了领主的要求,他们宣布不再做格罗斯特修道院院长的农奴,斗争一直坚持到第二年3月,到复活节时一个领导者被俘死于狱中,另一个失踪,斗争方才平息。农村公社是事实上的农村管理机构,是领主行使其权利的重要代理组织,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利益与各级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

;

返回首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Copyright 2021宝石小说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