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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封建政权 下(2 / 2)

与英法两国相同,西欧其他国家也发展出了这样类型的王室法律体系,它说明西欧在10-13世纪法律及司法制度的发展已经与国家政治制度及国家权力的发展相伴随。

国家行政制度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如我们所知,在封建原则下,国家的权力为封建主所分割。加洛林帝国的解体标志着国家公共权威的‘碎化‘,或称为‘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中心不在国王或国家,而在地方封建主之手,故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政令不一的无政府状态是9-11世纪的明显特征。从9世纪末到11世纪中叶有几乎两个世纪的没有国家立法的时代,统治的混乱甚至超过诸蛮族立国之时。作为国家象征的国王只能在他自己的领地上行使权威发号施令,且只能靠自己的领地生活。而他用以统治国王直接领地的工具是所谓的‘王室内府(royalhousehold)‘。他们负责的是国王的饮食起居,而非国家大计方针。虽然国王仍然是外交上的象征,但国家只留存于人们的某些传统记忆之中。11世纪时公法系统跌至最低点。封建主在其领地上是当然的国王,是权威的象征。并且随着各领地国家权威的削弱,公共权威进一步碎化,以至在11、12世纪之时西欧出现了以所谓城堡为中心的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堡主们获取了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禁用权等方面的特权,而成为地方上的‘强人‘。城堡是地方的行政之都,是封建依附关系网的中心。在此,从农民到骑士都被纳入到这样一个政治运行系统之中。地方封建主不仅是农民头上的剥削者,更是地方事务的主持者。他带领骑士抗击外敌的侵略,约束骑士的行为,缉拿强盗,整肃民风,维持治安,修桥补路,甚至连市场的价格之类的事情也在其管理之列。国家的公共权威变成了地方领主的权威。此外,由于教会力量的强大及其管理系统的强健,它在绝大多数地区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它充当了地方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与代表。它不仅照顾羊群的心灵,也关心他们的生活。修桥补路、救济穷人是其分内之事,照拂商旅、关心物价、确保地方平安成了它的主要任务。可以这样说,加洛林帝国解体后,封建革命出现之时,公共权威已经为教俗封建主所瓜分。这些权利是否为篡夺而来,尚有疑问,但社会的自我保护是国家公共权威丧失后的必然反映,也是这些地方权力中心兴起的必然反映。

人们往往用无政府来描述这一时期,但是现在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封建制度下的这些状况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封建革命所造成的是一种不同于加洛林时期的地方暴力秩序,以强制的武力来控制社会和人民。同时与以往认为小的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的观点相反,许多人认为,小的单位能够进行极有成效的管理。如佛兰德尔、诺曼底等地都有极有效率的行政系统,其领地内的管理也井然有序,力量也逐渐强大。德国也是如此.那些大小不等的诸侯领地上都有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并且这些小诸侯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为后来的国家行政管理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借鉴。法国的中央王权的逐渐强大就显然得益于形成于其领地内的那套行政管理制度。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国家行政制度都有了明显的发展与进步。事实上,即使在国家公共权威跌至最低点时,公共系统的那些东西仍然在某些地区存在着。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国各种法*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行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议会代表制度

代表制度最先应用于法律诉讼事务中。一般原则,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法庭的审理工作,这对于个人来说没有关系,对于像修道院、教会这样的团体就有困难。于是就有所谓的代表出现,他们是这些法人团体的代表,在法律诉讼事务中享有全权处理的权利。后来代表制度应用于政治生活中。最典型的是议会制度的出现。议会制度的兴起得益于许多重要的因素,但我们以为首要的一点是,议会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副产品,是封建原则在历史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在封建原则下,封臣之于封君有天然的反抗的权利,高贵如国王者也必须遵守双方的封建契约关系,一旦有所违反,便引出各种反抗。于是在西欧各国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法令来限制国王的权利。9世纪斯特拉斯堡誓约已经有了这样的萌芽,13世纪英国的《大宪章》(1215)、匈牙利的《黄金诏书》(1222)以及《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阿拉贡联合法》(1287)等文件都反映了这样的精神,即国王行事不能为所欲为,这就是反抗的精神。最明显的情况反映在经济上,国王靠自己的收入生活这一原则使其不能如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那样自由地征收各种直接税、间接税。为了寻求各种税收,国王必须面对全国的百姓。当然他不可能与所有百姓一个个打交道,而只能与国民的代理人交涉,赢得他们的支持。国王与城市的关系最能反映之。12、13世纪城市是国家财富的新的集中地,国王欲广开财源必须与新兴的商人阶级及其所代表的城市打交道。于是在国王的御前会议中有了城市的代表。他们跟一般的代表一样兼有双重的功能,他有满足统治者各种需要的任务,也必须确保他所代表的那些团体或个人的权利不受损。于是在这样的代表身上,政府的职能与人民的愿望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由封建制度的各种原则产生了西欧较为普遍与典型的代表制。代表制的另一根源是有日尔曼人传统的封建会议。国王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国内贤人集会,贤人们有权利和义务劝告和帮助国王行事正确,给国王出谋划策,出钱出力,这也是封建的原则。当城市及新兴阶级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时,这样的会议中就自然有了它们的代表的声音。

与西欧其他国家相比,英国议会的兴起更有特色。它构成近代英国代议制的基石。英国国王的统治主要靠由过去的王廷发展而来的大小会议,后者也称为御前会议。其成员一般为王室重要官员,如中书令、国库长、宰相等。它是一个咨询与执行的机构,负责处理一应的日常事务。若遇有重大国事,则广泛邀集教俗贵族参加,即形成大会议。大会议是国王的办事机构,也是一个等级代表会议。大小会议都可以称为议会,但只有代表地方利益的下层代表出现于会议中时才可以真正称为议会。13世纪是英国议会形成的世纪,在这多事之秋,诸英王不断召开大会议及有代表参加的大会议讨论相应的增加税收、筹措军费之类的国事,促成了议会的成长。1227年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御前会议,有各郡选4名骑士。1254年的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会议有各郡派2名骑士代表,各教区教士代表。而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于1265年召开的大会议被认为是开创了后来议会的先例。当时与会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2名骑士、每城市2位市民。会议的目的是建立国内的和平与稳定。此次会议最为突出的一点是除了大贵族及骑士代表外,还有城市市民参加。1295年夏爱德华一世召集大会议讨论国事,包括司法案件、对外政策、威尔士叛乱、对苏格兰战争等。这些问题使钱成了国王关注的要点。于是1295年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各界赴会以取得支持和得到足够的税收。这就是著名的‘模范会议‘。此次会议的参加者有2个大主教,18名主教,67名修道院院长、神殿骑士团和医院骑士团首领,7个伯爵,41个男爵,还有低级教士的各种代表,37郡每郡派2名骑士代表,110个城市每城市派2名市民代表,人数多达400余名,前所未有。13世纪是英国议会开始的时期,故议会在很大程度上与国王的御前会议、大会议性质相同,是为国王的统治工具。有事则召之,无事则置之不理。故其召开议会的形式,召开的时间都不统一,有相当的随意性。1258-1300年间共召开70次会议,其中有城市及郡代表参加的可称为议会的仅有9次,可见其一斑。而且地方代表的选举也是五花八门,一般以指令为多,真正的选举并不多。城市和郡代表到了议会也只是‘听和做‘,并没有多少权利。14、15世纪是英国议会成长的时期,许多制度均于此时形成,最重要的是上下两院制。先是14世纪教士代表退出会议,再是贵族一分为二,低级贵族--骑士等不再与大贵族一起开会讨论,而是作为地方代表和市民代表坐在一起。从爱德华二世时开始,骑士和市民就共同在议会中提出请愿书。1379年的议会他们共同讨论税收问题,由此,他们被称为下院议员,下院形成,上下院分开。分开之初上院的重要性仍然比下院大,但14、15世纪的议会历史就是下院权力不断增长的历史。中世纪英国议会是以政府形式出现的,它是国王的统治工具。其主要职能是批准税收的权利,如不经过它的同意国王不能征税,这是它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其他如立法权,财政监督权等在中世纪虽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特征不明显。这些权利的获得使英国议会与国王处于一种十分有趣的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之中。国王需要议会,议会更需要国王;国王要约束议会,议会也要限制国王。

代表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有发展,但远不如英国那样具有连续性和完善性。法国的三级会议于1302年召开后被不时打断。仅只有1357年的三级会议才获得政府的一些主要职能,但它没有变成政府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基本没有控制税收,也没有参与立法。当法国王权强大时,如查理七世(1422-1461在位)时期,基本不召开三级会议,只1428年召开过一次。德国的帝国会议则只在选举皇帝时有其特别的功效。虽然如此,产生于封建制度下的代表制度仍是当时重要特点之一。

三、国家

地方主义与普世主义

问一位9世纪查理曼王廷中的学者他是哪里人,他的回答不是‘法国‘、‘英国‘、‘德国‘或‘意大利‘这样的领土国家。相反,他总以其出生和生活的地方作为答词。‘我是坎特伯雷人‘、‘我是加泰罗尼亚人‘、‘我是威尼斯人‘,是人们常用的自称。史书中常常这样称谓一个人,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尚波的威廉、布列塔尼的阿贝拉尔。这样的现象反映的是人们的地方主义思想与意识。地方主义是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新的现象,罗马人的帝国观念在表层意识上消失了,进入了历史的积淀。最外在的东西就是地方主义。它的出现与加洛林帝国解体后的地域公国、伯国的兴起紧密相连,也与封君封臣制及相应的封土制相连。人们认可与遵从这样的地域权威,将其视为自己的祖国。无论愿意与否,他们都必须保持对本地区的忠诚与热爱。这种忠诚与蛮族的种族忠诚也有紧密的联系。所谓蛮族人的王国也就是其民族和部落的国家,是本族人的国家,他们有着共同的血缘与祖先。它事实上仍然构成了地方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再后来,地方主义渐渐以地域为其最突出的特征,它既是国家分裂、统治区域分割的结果,也是人们文化形成相对独立特征的结果。如法国巴黎及其周围的法兰西岛与其他地区的特征就有相当的差异,南部普罗旺斯在语言文化与北部也相距甚远。地方主义正是西欧政治分裂的写照,国家的观念与词汇在中世纪都没有出现。就是所谓的‘王国‘也不能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它既没有单纯的种族特征(许多民族的人们生活在某一位国王的统治之下),也没有单纯的文化特征(在其境内存在着不同的方言、语言习俗及法律),甚至连地理单位都是模糊的。人们所认可的是生于斯,长于斯的那片土地。

但是中世纪也存在一个共同的观念——普世主义。普世主义在罗马帝国时期已经存在,由于帝国横跨欧亚非,辽阔的疆域使得不同种族不同地域的人们都认为他们同属于一个帝国,视为一体。罗马帝国灭亡后,这种观念并没有消失,而是曲折地反映在作为宗教的基督教观念之中,表现为基督教的普世主义。这种观念认为,上帝创造了万物,创造了人,因而普天之下的人们都应是上帝的子民,同为基督徒。在现实社会中,尽管人们分属不同的等级、集团,但在上帝面前彼此平等;尽管他们的语言各异,习俗有别,但他们都是以拉丁语来诵读《圣经》,赞美上帝。人们只是作为基督徒而存在,人们不从民族国家出发,而是从基督教出发来看待世事,人们并非分成德意志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而是基督教徒和异教徒。在中世纪,一个法国人的忠诚以这样的顺序出现:‘首先我是基督教徒,其次是勃艮第人、最后才是法国人‘。人们只知有教不知有国。基督教在精神上成为一种普世的力量支配一切、控制一切,且通过宗教的力量把各个分裂的割据的诸侯邦国连在一起,组成基督教世界。

因此,中世纪前期人们的情感既是地方主义的又是普世主义的,既热爱忠诚于其生活的土地,也热爱忠诚于基督教的统一世界。地方主义和普世主义都与国家民族的观念相悖,前者无视国家的存在,后者抹杀国家的存在。西欧国家的重建的过程就是克服地方主义与基督教普世主义的过程,就是将他们的忠诚转变为对以地域和主权为核心的国家的忠诚的过程。

国家的重建与民族主义

‘国家‘‘民族‘这样的词汇在中世纪并不为人所知。早期的所谓‘王国‘也与国家的意义相距甚远,它更大程度上是指王室家庭及承认其统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团。人们关于国家的观念及历史的回忆已经淡漠,甚至那些有点知识的僧侣教士们也说不清楚国家的观念。统治者所需要的是对国王家族而非国家的忠诚,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系。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对和平与安宁有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对国家公共权威也有了重新的渴求,也就有了国家的重建。

国家的重建表现为王权的强大、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表现为国家观念的出现与成熟。扩张王权与发展政治制度首先就是对地方主义的克服。国家公共权力逐渐深入而持久地控制了地方的政治生活,封建割据势力让位于国家有效而统一的行政系统,即作为主权国家的重要主权之一--内部主权的实现。要确立内部主权既有理论上的困难,更有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当时的人们虽然往往以身体喻国家,国王及国家是头,身体的其他部分应该听从头的指挥,应该为共同的利益而为国家一起工作等,但一涉及到地方利益就另当别论。使普通群众感受到国家的权威,使他们的狭隘的地方观念与地方主义变成国家观念与民族主义,使他们对地方的忠诚变为对国家的忠诚,这些目的的达到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削减乃至最后完全剥夺地方中心的权利,收回各级贵族领主所曾经拥有的那些司法权、行政权、收益权等任务,不经历艰苦的斗争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西欧君主政体的国家出现于14、15世纪,但它是13甚至12世纪以来国家重建的历史产物。菲力普四世在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表明他似乎已经意识到,‘作为封建主义核心的地方观念必须服从于领土的统一;封建主的权力必须为现实的民族性的王权所取代;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府机构必须严加控制,地方领主权必须让位给全国性王权;甚至教会也必须克制自己,放弃世俗权力而让位给世俗政府‘。有这种意识并采取相应行为的当然不仅限于菲力普四世,英国的诸王、德国的一些皇帝都有过类似的行为,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经历几个世纪的斗争,到晚期中世纪各国地方主义及地方势力逐渐为统一国家的观念和公共势力所代替。人们歌颂和赞美的不再是地方主义的狭隘观念,而是国家、民族与国王。14世纪初一位法国诗人对菲力普五世(1316-1322在位)大加赞美,尊称他为‘一位牧羊人,而不是一只狼‘。在诗人看来君主的统治意味着为社会造福,而不是为特权阶级谋利益,所以他对菲力普五世说‘人民是你的助佑者‘。

对普世主义的克服表现为国家观念超出了宗教观念国家权力超出宗教权力,即表现为政治权力的世俗化。从13世纪中叶开始,教会对人民的控制,对国家的干预都远不如从前,其普世的统治效果也大为削弱。人民对世俗政府的忠诚与服从的习惯已经确立,人民愿意为了国家而非如从前那样为了教会而牺牲其财产甚至生命。14世纪帕度阿的马西留斯著《和平保护者》一书,主张教会在政治上的权威应该剥夺,而国家对其子民,不论世俗或教会,都要运用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信仰上统一的教会,应该在政治上划分出多个国家的教会,它们忠于各国的世俗统治者,而非忠于教皇。这样的对主权国家的歌颂与忠诚,使普世主义的精神再也不能控制人们的头脑。当教皇卜尼法斯八世(1294-1303在位)与英王爱德华一世和法王菲力普四世公开斗争时,他发现没有人支持他。法国的三级会议支持国王与教皇的抗争,一些法学家在研究古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学说。他们认为,一国的教会应该服从于该国的统治,应该纳税,应该到国家法庭中接受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理。甚至教士人员都宣称,假如他们被怀疑为对国王不忠,那么他们的全部影响都将消失。于是卜尼法斯的最后失败就不足为怪了。对普世主义的克服既是国家内部主权的确立,也是其外部主权的确立。国家这一实体出现以对抗教会尤其是教皇对国家事物的干预。

西欧国家的重建在这种克服消减地方主义和打击普世主义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内外主权,但国家重建的类型或模式却是不一样的。一类是从王国发展出单一的国家,一类是从王国分裂发展为众多的国家。前者以英、法为代表,后者以德、意为代表。而英、法又是不同类型的国家,英国是统一的国家、法国则是‘拼凑的国家‘。英国不存在地方或行省权力太过自由或强大的问题,所以其重建依赖先已存在的行政管理系统而能很快得以完成。法国则是国王逐步鲸吞蚕食地方或行省的权力,扩张自己的权力,将那些各具特色的地方法律与制度纳入国家的统一,所以法国远不如英国迅速。德国和意大利属于第二类,那里没有统一的国家政治制度,也没有强大的王权。而各诸侯国则发展得相对较好,它们一般都建立了有效的行政与军事制度。虽然在德国和意大利也存在着国家乃至民族的观念与情感,但显然没有一个能够满足人们这种感情的国家制度的存在。所以那里更多的是战乱与分裂。

‘国家‘‘民族‘在今天常常被视为同义词,但中世纪能够发展到‘国家‘‘民族‘合而为一则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且各国的情形也不一样。英国国内民族相对单一,国家的领土界限与民族居住地范围也基本相同,而且文化与政治也逐渐融合,故到15世纪英国已经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了。法国虽然发展要晚一些,却也在18世纪逐渐成为一个民族国家。英国和法国由王国发展为民族国家的进程与王权发展、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始终。民族主义与民族感情在克服与消除地区差异之后逐渐成长起来。人们以民族利益为重,而强大的国家机构又能够代表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就更使民族感情得到加强。民族感情在晚期中世纪逐渐为统治者所承认和利用,虽然各国民族感情成长的方式不一,但随着国家王权的强大。政治制度的发展,各地区的差异渐渐为共同的利益与情感所代替。英国与法国之间的差异和民族情感在百年战争期间得到加强,如果说此前英国与法国的长时间的斗争只是封建君主之间的封建战争,那么百年战争则更多地将两国的民族情感加以凸现。法国女英雄贞德的出现可作为民族主义兴起的典型标志。而英国在14、15世纪语言文化上的独立与统一性清楚地表现在威克利夫将《圣经》翻译为英文。

德国和意大利的情形颇有不同。分裂的国家形态不能阻止人们民族感情的存在,尤其是德国帝国观念的存在,但这种民族感情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持与承认。小国林立的局面限制了民族感情的发展。意大利在反对德国的侵略中逐渐培养起来一种情感,那是同仇敌忾的一种情感,但由于半岛的政治分裂,人们所热爱的只是他们的城市,城市即他们的祖国,所以没有出现对于所谓意大利的民族感情。德国只有一种虚幻的帝国观念存在,在人们的头脑中很难将民族与帝国结合起来。所以德国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混合的形态,夹杂着地方主义的民族主义。

总之,自12世纪中叶开始,西欧国家的建设不断加强。国家内外主权逐渐确立,王权扩大,国家政治制度也日渐发达与完备,国家的疆域也日渐明确与清晰。教会权力日渐世俗化,地方权力日渐中央集权化。所以在13、14世纪西欧已经出现了领土国家,英法等国在此时已经基本定型。不仅如此,人民对于国家的忠诚与服从的感情也日渐加强,地方主义与基督教普世主义及大而无当的国际主义正在让位于刚刚兴起的民族主义。对民族的关注与热爱成为国家以及人民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与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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